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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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开元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玉环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玉环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浙江开元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玉环分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3434元,并支付滞纳金(以3434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计算自2022年1月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陈**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港北人民法庭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港北人民法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2-01-20 |
发布日期 | 2022-0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