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调解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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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杭州港奥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童*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等损失共计197445元,除已付10000元,尚应赔偿187445元,在2021年10月10日前付清; 二、王**赔偿童*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诉讼费等损失共计12248元,除已付5000元,尚应赔偿7248元,在签订本协议时付清; 三、童*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今后各方无涉。 案件受理费4496元,减半交纳2248元(童*已向本院预交),童*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裁判日期 | 2021-09-10 |
发布日期 | 2022-0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