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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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 浙江世纪龙腾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金华市世纪龙腾商业有限公司 金华市雲天数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借款本金408871.95元、利息101553.94元(利息已算至2021年9月16日,此后利息合同约定计算至款项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金华市雲天数码有限公司、金华市世纪龙腾商业有限公司、浙江世纪龙腾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刘**在最高主债权限额7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蒋*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04元,减半收取计4452元,由被告蒋*、金华市雲天数码有限公司、金华市世纪龙腾商业有限公司、浙江世纪龙腾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2-01-13 |
发布日期 | 2022-0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