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疆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杨风某赔偿原告苗苗蔬菜店、***财产损失88000元(220000元×40%)、经营损失6463元(16157.5元×40%)、货币损失1600元(4000元×40%);

二、被告焦煤集团公司赔偿原告原告苗苗蔬菜店、***财产损失110000元(220000元×50%)、经营损失8078.75元(16157.5元×50%)、货币损失2000元(4000元×50%);

三、驳回原告苗苗蔬菜店、***要求各被告赔偿此前另案赔偿案外人损失7685.65元、鉴定费200元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苗苗蔬菜店、***要求各被告赔偿打字复印费353元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原告苗苗蔬菜店、***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六、驳回原告苗苗蔬菜店、***要求各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被告杨风某、焦煤集团公司各自应付款项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案争议标的412,993.65元,判决给付216141.75元,占争议标的52.34%。案件受理费7494.9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杨凤某负担1743.48元(7494.90元×52.34%×九分之四),焦煤集团公司负担2179.35元(7494.90元×52.34%×九分之五),均在判决书生效后连同案款直接交付原告。剩余3572.07元由原告苗苗蔬菜店、***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03-27
发布日期 2020-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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