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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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双信递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病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7047.64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30053.12元; 三、被告***赔偿原告***护理费13980.63元; 四、被告***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17160元; 五、被告***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144161.60元; 六、被告***赔偿原告***鉴定费800元; 七、被告***赔偿原告***营养费500元; 八、被告***赔偿原告***交通费500元; 九、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的诉讼请求; 十、被告***、新疆双信递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对原告***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上述被告***给付原告***款项共计224202.99元,被告***应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被告***、新疆双信递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对原告***上述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诉讼标的248675.48元,给付标的224202.99元,占诉讼标的90.16%;本案案件受理费5030.1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494.96元,被告***负担4535.17元。 本案公告费71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31 |
发布日期 | 2020-04-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