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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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永康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方**、褚**共同归还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息(利息自2020年12月21日起按月利率6.67‰计算至2021年3月4日止,扣除已支付的利息0.83元;罚息自2021年3月5日起按月利率10.005‰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复息以所欠利息为基数按月利率10.005‰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上述款项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由被告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1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方**、褚**负担,由被告褚**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13 |
发布日期 | 2022-0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