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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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桐乡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桐乡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桐乡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支行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1068.62元(利息暂计至2021年10月31日,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76元,减半收取288元,保全费350元,合计638元,由被告沈**负担(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缴纳该笔诉讼费,缴纳帐户户名:桐乡市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桐乡支行,帐号:×××,逾期缴纳将移送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在逾期后三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12-20 |
发布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