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2-02-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云斯道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执行人浙江云斯道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2021)浙0784执3615号执行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云斯道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10000元及相应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三、冻结资金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21-09-29
发布日期 2022-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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