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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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浠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各被告一次性连带向原告支付票据号码为231058***155982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款116796.88元;2、判令各被告支付自2021年9月15日开始以116796.88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付款利息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11月30日为949.3元);3、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所有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合法取得票据号码为:231058***155982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票据金额116796.88元,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9月14日。原告提示付款时被拒付,票据状态为拒付追索待清偿。被告海南豪勤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浩方建材有限公司、上海炫甾实业有限公司为本汇票的背书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七十条规定,原告有权行使追索权,要求各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向法院提起诉讼,望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南京河和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所持231058***155982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和承兑人均为恒大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因本案涉及恒大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通知,本案应由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 据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
| 裁判日期 | 2022-01-10 |
| 发布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