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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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王**、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02367.47元及利息(其中以402367.47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7日起按年利率6.9%上浮3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8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5日起按年利率6.9%上浮3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位于淮阴区房屋享有折价、变卖或拍卖的权利,并就上述抵押物所得价款在合同约定的主债权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及实现抵押权等费用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786元,减半收取8893元,由被告王**、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江浦支行,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缴费账号:62×××04;被告王**缴费账号:62×××20;被告狄*缴费账号:62×××12)。 |
裁判日期 | 2021-12-10 |
发布日期 | 2022-0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