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宝应县恒威彩钢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金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潘**、***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金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849400.56元及利息、逾期利息(截止2021年11月22日扣除已付利息203812.29元后尚欠利息89805.41元,从2021年11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本金849400.5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728%计算)。 二、被告杨**、倪**、宝应县恒威彩钢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潘**、***的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从借款之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5.52%计算,应扣除被告潘**、***已付的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92元,减半收取6596元,保全费4770元,合计11366元,由五被告共同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江浦支行,账号:62×××09)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12-23 |
发布日期 | 2022-0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