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2-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济南圣塬经贸有限公司
江苏万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江苏华源建筑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万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圣塬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偿还钢材款1176016.14元;2、判令被告一支付违约金208362.51元(合同总金额的3%);3、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一于2018年9月5日、2018年9月11日分别签订《钢材销售合同》,约定被告一从原告处购买钢材用于章丘区黄河滩区居民外迁安置工程,合同同时对货物单价和金额、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进行约定,违约金比例为全部货款的3%。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一运送钢材,但被告一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按照约定支付货款。2020年6月,经原、被告对账最终确认被告一尚欠原告货款1176016.14元。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一还款均无果,无奈诉至法院。另被告一系被告二分公司、被告三系章丘黄河滩区居民外迁安置工程的共同承包人,故应对上述欠款及违约行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望判如所请。

被告济南分公司辩称,原告与第一被告并未对账,拖欠货款金额需要核实,该金额是否正确,见到原告提交的证据后予以核实。原告诉求的违约金过高,第一被告理解为应当按照欠付金额的3%计算违约金。现原告诉求金额与第一项诉讼请求相比违约金明显过高,请求法院依法予以调整。诉讼费用我公司不承担。

被告万捷公司辩称,买卖关系发生在原告与第一被告之间,相应的欠款金额及违约金的计算由第一被告核实,第二被告无法确认,基于买卖合同相对性,相应责任应由第一被告自行承担。第二被告不承担任何责任。请求驳回原告对第二被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华源公司辩称,基于买卖合同相对性,相应责任应由第一被告自行承担。第三被告不是买卖合同的相对方,第三被告无需承担任何责任,请求驳回原告对第三被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圣塬公司与被告济南分公司分别于2018年9月5日、2018年9月11日签订《钢材销售合同》,约定被告济南分公司从原告处购买钢材用于章丘区黄河滩区居民外迁安置工程,原告经办人为郑荣军,被告经办人姬长涛,分别在合同处签字,合同同时对货物单价和金额、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进行约定,原告经办人郑荣军,被告经办人姬长涛分别在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印章。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济南分公司销售钢材。原告公司提供对账单一份,载明截止到2019年11月26日,江苏万捷工地送货总金额6945416.87元(已开具发票),付款5769400.73元,总欠1176016.14元,原告加盖印章,被告经办人姬长涛签字。

2018年6月25日,章丘新腾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发包人)与被告华源公司(承包人)、被告万捷公司(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共同开发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黄河滩区居民迁建外迁安置工程(暨章丘区黄河镇新型城镇化项目中心社区一期项目D地块),章丘新腾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作为工程发包人,被告华源公司、万捷公司作为承包人分别加盖印章。

原告圣塬公司与山东蕴达律师事务所于2020年11月2日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因本案原告支出律师费用48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圣塬公司与被告济南分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已经实际履行,有被告济南分公司经办人员签收,事实清楚,应予认定。被告济南分公司应当承担偿还责任。原告主张的律师费用,合同有约定,并且实际进行了代理行为,其费用应当由被告济南分公司来承担。由于济南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其上级公司即被告万捷公司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华源公司对于合同中加盖的印章予以认可,与被告万捷公司是工程的共同承包方,被告济南分公司的经营行为是代表两被告履行施工协议,因此被告华源公司对于济南分公司的经营行为也应承担连带责任。对于违约金双方有约定,原告主张应当以合同总额的3%,被告主张应当以欠款数额的3%,合同约定明确,并且该数额不超过被告主张违约金标准的四倍,故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万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圣塬经贸有限公司货款1176016.14元;

二、被告江苏万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圣塬经贸有限公司违约金208362.51元;

三、被告江苏万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圣塬经贸有限公司律师费48000元;

四、被告江苏万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万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江苏华源建筑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629.5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629.5元,由被告江苏万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江苏万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华源建筑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4-07
发布日期 2022-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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