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11735元。

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元,由原告***负担20元,被告***负担2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出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判决书确定的被告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2020-03-26
发布日期 2020-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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