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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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2021)苏0324民初97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2021)苏0324民初97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2021)苏0324民初97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马*工程款588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88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1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四、驳回马*的其他诉讼请求。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263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7638元,由马*负担14535元,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3103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13197元,由马*负担6939元,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25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2-01-25 |
发布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