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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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安徽省楚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涡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对安徽省楚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安徽省涡阳县楚店镇创业路南、S202线西侧、王大庄路北的土地一处[不动产权证号:皖(2019)涡阳县不动产权第××号,国有建设用地,面积74738.4㎡,宗地编号GY××17-46]的查封; 二、解除对***所有的位于安徽省涡阳县侧(育英路西)金色年华3幢111铺的房屋的查封; 三、解除对安徽省楚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皖S×××**、皖S×××**、皖S×××**、皖S×××**、皖S×××**、皖S×××**、皖S×××**、皖S×××**、皖S×××**、皖S×××**、皖S×××**、皖S×××**、皖S×××**、皖S×××**号车辆的查封; 四、对吉林省中天证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安徽省楚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的货款20241950.14元予以扣留,该款不得向安徽省楚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支付。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9-08 |
发布日期 | 2022-0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