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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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护理职业学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范*工程质保金41434.73元及利息(以41434.73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882元,减半收取441元,由被告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人: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账号:62×××70)。 |
裁判日期 | 2021-12-29 |
发布日期 | 2022-0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