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2-02-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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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查明,本案在执行期间,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仅有零星存款、无股票、无社保记录,无房产、无车辆。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在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进入破产程序,案号为(2021)沪7101破67号。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经进入破产还债程序,本案应停止所有执行程序,申请人可向破产法院申请参与分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应在2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二)……

(三)……

裁判日期 2021-12-28
发布日期 2022-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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