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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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北温泉审计培训基地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平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河北温泉审计培训基地返还原告郜**垫缴的养老保险费28120.14元,并自2015年4月1日始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原告郜**利息。 二、驳回原告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4元,减半收取计392元,由被告河北温泉审计培训基地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石家庄市平山县,邮编050400,收件人:材料收转窗口)。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8-17 |
发布日期 | 2022-0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