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南至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王*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湖南至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截至2021年10月18日的垫付款欠款245218.45元及利息17124.5元,共计262342.95元(利息自垫付次日起,按垫付款总额万分之二/日的标准暂计算至2021年10月18日为17124.5元,此后的利息顺延照计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湖南至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履行付款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364元,减半收取2682元,财产保全费 71870元,合计4552元,由被告王*承担(此款已由原告先行垫付,由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2-20 |
| 发布日期 | 2022-0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