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4-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安市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602民初676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住***。

法定代表人:李河,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小彗,四川亚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建英,四川亚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男,汉族,生于1983年12月12日,住***。

被告:***,女,汉族,生于1987年5月25日,住***。

被告:广安市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平波。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与被告***、***、广安市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3月11日立案。2020年4月13日,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106元,减半收取计1053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负担。

审判员谭媛媛

二零二零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睿智

裁判日期 2020-04-13
发布日期 2020-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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