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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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602民初676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住***。 法定代表人:李河,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小彗,四川亚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建英,四川亚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男,汉族,生于1983年12月12日,住***。 被告:***,女,汉族,生于1987年5月25日,住***。 被告:广安市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平波。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与被告***、***、广安市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3月11日立案。2020年4月13日,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106元,减半收取计1053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负担。 审判员谭媛媛 二零二零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睿智 |
裁判日期 | 2020-04-13 |
发布日期 | 2020-04-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