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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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东平农村合作银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东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赵**、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东平农村合作银行借款本金100万元、利息117765.75元(利息暂算至2015年8月25日,应按双方约定利率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 二、被告何**、王**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何**、王**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赵**、侯**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3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赵**、侯**、何**、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5-10-08 |
发布日期 | 2022-0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