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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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山东省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沃友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医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房屋租赁合同解除通知有效;2.判令沃友讯公司立即腾出房屋;3.确认沃友讯公司承担支付租金10140.41元(2020年9月1日-2020年11月15日),承担支付自2020年11月16日起暂计算至起诉之日的房屋占用使用费4867.39元(参照5%增幅后的全部未减免租金按日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后按照上述标准计算至实际腾出房屋之日止),并判令沃友讯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暂计4867.39元(滞纳金按日租金标准,自2020年11月16日起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止,之后为实际腾空房屋之日止);4.诉讼费、保全费由沃友讯公司承担。当庭变更第3项诉讼请求:确认2020年9月1日-2020年11月15日沃友讯公司应承担支付租金10360.77元,承担支付自2020年11月16日起暂计算至起诉之日的房屋占用使用费5180.38元(参照5%增幅后的全部未减免租金按日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后按照上述标准计算至实际腾出房屋之日止),并判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暂计5180.38元(滞纳金按日租金标准,自2020年11月16日起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止,之后为实际腾空房屋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8年8月27日,山东医药公司与沃友讯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将山东医药公司位于历城区华信路23号院内化验楼一楼东侧四间办公室及院内南面仓库一楼西段,租赁给该公司使用,期限为2018年8月30日-2022年8月29日,租金为94000元,半年支付一次,提前30日支付下半年租金,后两年按照本合同签订的租金总额每年度5%递增租金。按照约定沃友讯公司应当在2020年7月底前支付下半年房租24675元(2020年9月1日-2021年2月28日),但直到2020年8月27日沃友讯公司才支付了2020年下半年租金23500元,不仅拖延支付房租,还未支付全额租金,山东医药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向沃友讯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沃友讯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收到通知后向法院起诉。另,事实与理由部分增加:截止合同解除之日,沃友讯公司只有2018年8月30日-2019年2月28日期间的租金即刚签订合同时是按照合同足额交纳,其他期间的租金交纳时间均晚于合同约定,沃友讯公司已经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因此山东医药公司诉讼请求合法有效。 沃友讯公司辩称,(2021)鲁0112民初689号案件中已判决认定涉案租赁合同继续履行,山东医药公司不服上诉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以(2021)鲁01民终4168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山东医药公司的上诉,在该案中山东医药公司认可沃友讯公司已付清2020年9月1日之前的房租,法院确认了山东医药公司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行为无效。山东医药公司在本案的诉请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应当驳回。沃友讯公司不存在拖延且未按金额支付租金的事实,按照政府的政策要求、最高院的指导意见以及《合同法》和现行的《民法典》的规定均应当驳回山东医药公司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8月27日,山东医药公司作为出租人与济南筑鸿商贸有限公司(沃友讯公司之前的名称)作为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将山东医药公司所有的位于济南市历城区华信路23号院内化验楼一楼东面四间办公室及院内南面仓库一楼西段租赁给济南筑鸿商贸有限公司经营使用,租期自2018年8月30日起至2022年8月29日,年租金94000元,半年支付一次租金,租赁期内提前30日支付下半年租金,后两年按照本合同签订的租金总额每年5%递增;不按时缴纳租赁费10天以上,山东医药公司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实际履行。截至2020年2月29日前的租金,沃友讯公司已经按约定足额交纳;2020年3月1日至同年8月31日的租金47000元,山东医药公司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减免房产租金相关工作的通知》进行减免后为23500元,沃友讯公司已经交纳完毕。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期间的租金,按合同约定为49350元(半年租金为94000元*1.05/2),应于2020年7月31日前交纳,沃友讯公司实际于2020年8月27日交纳23500元。 2020年10月12日,山东医药公司向沃友讯公司送达《解除合同通知》1份,以沃友讯公司拖延缴纳且未按金额交付租金为由,通知《房屋租赁合同》解除,要求沃友讯公司于2020年11月15日前将所使用的房屋清空。沃友讯公司对其解除合同行为提出异议,诉至本院,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21)鲁0112民初689号,沃友讯公司在该案中要求依法确认山东医药公司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行为无效,继续履行房屋租赁合同。本院经审理,作出(2021)鲁0112民初68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双方继续履行涉案《租赁合同》,后山东医药公司不服判决,上诉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9日作出(2021)鲁01民终4168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审理中,因山东医药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滞纳金的计算均以涉案租赁合同的解除为前提,经本院释明,山东医药公司坚持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已生效的(2021)鲁0112民初689号民事判决书、(2021)鲁01民终4168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山东医药公司与沃友讯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未解除应继续履行,山东医药公司在本案中要求确认该《租赁合同》解除并腾房,其诉请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与(2021)鲁0112民初689号民事判决及(2021)鲁01民终4168号民事判决内容重复,应裁定驳回起诉,本院不再另行制作民事裁定书。关于山东医药公司要求确认2020年9月1日-2020年11月15日沃友讯公司应承担支付租金10360.77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确认之诉系当事人要求确认某种法律关系或权利关系存在与否的诉讼,而非对当事人诉请的任何事实的确认,本案中山东医药公司欲通过确认之诉确认沃友讯公司某段租期内应交租金数额,该诉请不属于确认之诉的范畴,应裁定驳回起诉,本院不再另行制作民事裁定书。关于山东医药公司主张的房屋占有使用费、违约金,其计算方式及依据均是以涉案《租赁合同》已解除为前提,因《租赁合同》并未解除,故上述诉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山东省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96元,减半收取计148元,由山东省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5-31 |
| 发布日期 | 2022-0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