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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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林海医药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林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106医院支付货款438350.58元及利息(以438350.58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诉讼费、保全费由106医院承担。庭审中,林海公司变更利息中利率的计算标准,要求按照一年期LPR的1.5倍计算。事实与理由:林海公司自2017年起陆续向106医院销售药品、医疗耗材,经双方对账确认截止2020年9月30日,106医院共欠林海公司货款438350.58元,林海公司多次催要未果。 106医院辩称,对事实没有异议,以法院判决为准。 林海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明细分类账、询证函,106医院未提交证据,本院组织了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起至2020年9月30日,林海公司陆续向106医院销售药品、医疗耗材。2021年7月13日,林海公司向106医院发送询证函,载明:为保证双方业务往来账目清晰,对往来款项余额进行核对,请核实并予以确认,截止2020年9月30日贵公司贷欠我公司货款438350.58元。落款处106医院在数据无误处盖章确认。庭审中,林海公司主张双方未对结算方式予以明确约定,实际交易过程中是先供货后付款,付款时间大约为3个月。 本院认为,原被告构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现林海公司持据要求106医院支付货款438350.58元,106医院对数额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之规定,林海公司虽主张原被告双方于供货后三个月左右结算,但结合其提交的明细分类账,双方并未履行上述约定,故对利息起算时间,应以询证函记载时间为准,综上,本院酌定以438350.58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利息,对于林海公司主张的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济南106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林海医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38350.58元; 二、被告济南106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林海医药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438350.58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三、驳回原告山东林海医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76元,减半收取3988元,保全费2712元,均由被告济南106医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06 |
发布日期 | 2022-0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