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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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宇然商用厨具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宇然商用厨具有限公司货款41000元; 二、被告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宇然商用厨具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41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山东宇然商用厨具有限公司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96元,由被告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缴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20 |
发布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