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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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慈溪市观海卫三盈纸箱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清算责任纠纷 |
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对(2017)浙0282民初1071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慈溪市海王星电器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慈溪市观海卫三盈纸箱厂的纸箱款290766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5661元,减半收取计2830.50元,保全申请费2370元,合计诉讼费5200.50元,由被告***、陈**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2-01-07 |
发布日期 | 2022-0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