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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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戴**各项损失合计35919.29元; 二、被告徐**赔偿原告戴**鉴定费700元; 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支付被告徐**垫付医疗费5869.89元; 综合第一、二、三项,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支付原告戴**36619.29元,支付被告徐**5169.89元,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款项付至:户名:戴**,开户行:浙江农村信用社仙居县支行,账号:×××;户名:徐**,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虞波支行,账号:×××); 四、驳回原告戴**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5.50元,由原告戴**负担228元,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负担350.50元,徐**负担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必须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2-01-27 |
发布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