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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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支行本金140462元,利息76273.15元(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11月11日,之后利息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以本金140462元为基数计付至欠款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46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支行负担190元,被告韩**负担22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30 |
发布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