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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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州蓝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修文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法院 | 修文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起诉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起诉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其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但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起诉人与被起诉人在《室内装饰工程合同》第十条“争议解决”中约定:“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解决不成时,可以直接向——贵阳仲裁委员会,在贵阳的仲裁庭申请仲裁(不由其它办事处受理)。”起诉人应按照仲裁条款向贵阳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本院释明后,起诉人坚持起诉,应当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贵州蓝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修文分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2-01-19 |
发布日期 | 2022-0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