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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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海林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宋**、周**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海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57,326.55元(计算至2021年10月18日),2021年10月18日以后的利息按月利率13.95‰计算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周**、赵**、赵*、洪**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海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57,447.38元(计算至2021年10月18日),2021年10月18日以后的利息按月利率13.95‰计算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赵**、赵*、洪**对上述第一项中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赵**、赵*、洪**对上述第一项中借款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宋**、周**追偿。 五、驳回海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21.61元,减半收取计2,260.81元,由宋**、周**、赵**、赵*、洪**负担1,129.76元,由周**、赵**、赵*、洪**负担1,131.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2-01-05 |
发布日期 | 2022-0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