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2-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海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宋**、周**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海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57,326.55元(计算至2021年10月18日),2021年10月18日以后的利息按月利率13.95‰计算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周**、赵**、赵*、洪**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海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57,447.38元(计算至2021年10月18日),2021年10月18日以后的利息按月利率13.95‰计算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赵**、赵*、洪**对上述第一项中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赵**、赵*、洪**对上述第一项中借款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宋**、周**追偿。

五、驳回海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21.61元,减半收取计2,260.81元,由宋**、周**、赵**、赵*、洪**负担1,129.76元,由周**、赵**、赵*、洪**负担1,131.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2-01-05
发布日期 2022-02-12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