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2-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鄢陵县新大新商贸有限公司
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29917424号商标、第29919455号注册商标专有权商品的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长江文艺出版社成立于1955年,建社以来,已出版图书上万种,与境外出版机构达成版权贸易2000余种,发行网络遍布全国。2009年以来,长江文艺出版社先后被新闻出版总署评为“全国百佳出版社”、“全国先进集体”。2013年,长江文艺出版社获评“中国出版政府奖”先进出版单位,是湖北省唯一一家获此殊荣的出版机构。2016年,长江文艺出版社获得国内版权领域最高荣誉——“全国版权示范单位”称号。且先后七次获得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两次获得茅盾文学奖,七次获得鲁迅文学奖,并多次获得其他国家级出版奖项。原告系第29917424号“长江文艺”商标、第29919455号注册商标的合法权利人,以上商标合法有效且在国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已形成了巨大的品牌价值和商业利益。经调查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开设的“新大新生活广场”出售书籍《星星离我们有多远》,致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根据我国《商标法》等规定,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该行为不仅损害了原告的商业声誉和商品名誉,且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财产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及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本院查明,原告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系国内知名出版社,长期出版、发行各种类型图书。原告是第29919455号“长江文艺”商标、第29917424号图形商标的专有权人。第29919455号、第29917424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16类:绘画和书法用纸;木浆纸;植绒纸;图画;书籍;印刷出版物;杂志(期刊);新闻刊物;印刷品;纸或纸板制广告牌。目前,上述商标均在有效期内。

2021年5月7日,经河南省原阳县公证处出具(2021)豫新原证内民字第646号公证书,载明:本公证员与公证处工作人员王某及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苗艳科于2021年1月6日来到河南省许昌市鄢陵县东北角五楼“新大新生活广场”。由苗艳科在该店通过微信支付(微信支付凭证显示购买实际为2021-1-617:09:15)购得《星星离我们有多远》2本,花费40元,并取得购物票据2张。购买结束后,苗艳科对“新大新生活广场”门头进行了拍照,并将所购商品交由本公证员带回公证处保管。回到本处后,本公证员、公证处工作人员对所购商品进行了拍照、包装及粘贴封条进行封存,并将封存后的商品交由申请人带回保管。

经当庭拆封,打开后有两本书籍,两本书籍均为《星星离我们有多远》,两本书籍均带有长江文艺出版社字样及符号。未带有包装塑料的书籍打开第一页,上有“此书为盗版,长江文艺出版社,2021.3.19”及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盖的章,经比对,被告销售的涉案书籍带有长江文艺出版社及符号,与原告的商标一致。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第29919455号、第29917424号商标注册证、(2021)豫新原证内民字第646号公证书及公证费发票、原告获取的各类奖项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依法核准、有效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原告作为第29919455号、第29917424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有权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依据我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销售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亦属于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案涉书籍,未经原告授权许可,擅自使用了与原告的案涉两个商标相同的商标,经原告鉴定为盗版书籍。被告鄢陵新大新商贸有限公司作为销售者,不能证明案涉书籍具有合法来源,属于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原告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被告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与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因原告未能举证证实其侵权损失及被告因侵权所获利情况,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特许经营方式等情况,以及被告具体使用案涉商标的情况、主观过错、经营性质、范围、规模、侵权区域及原告为维权所支付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6000元。原告的过高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鄢陵新大新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第29919455号、第2991742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鄢陵新大新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6000元;

三、驳回原告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鄢陵新大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录

执行催告通知书

履行义务人:

根据2016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你方应在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如果有财产拒不履行,你将承担如下法律责任:

1、增加执行成本。未在指定期间履行的,支付迟延履行金或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费用。如实报告财产,否则罚款,拘留。

2、消费行为限制。限制乘坐一等以上动车、高铁、飞机、入住星级宾馆、酒店、旅游度假、上夜总会、高尔夫球场、新建、扩建、装修房屋、出境。

3、经商立项限制。限制设立金融类公司、社会组织、发行债券、股票、终止股权行权、从事不动产、国有资产交易、使用国有自然资源、获得政府补贴、政策支持、海关认证、从事药品、食品等行业及房地产、建筑企业资质、授信。

4、就业就学限制。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任国企高管、金融机构高管、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社会组织负责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5、评先受奖限制。不得评为道德模范、获得慈善类奖项,已获得的予以撤销。单位或其领导成员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参评文明单位,已取得文明单位的撤销。

6、控制资金财产。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变价、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可供执行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收入及财产。

7、追回债权抵债。对你享有到期债权的第三人发履行到期债务通知,追讨你担保、与他人共有、第三人占有的财产。

8、拘传拘留罚款。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拘传,拒不履行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个人罚款十万以下,单位罚款五万以上一百万以下。

9、刑事自诉追究。申请执行人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在公安、检察机关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可以提起刑事自诉。

10、刑事责任承担。有能力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邮编:461000

地址:许昌市魏都区前进路与魏文路交叉口地址:许昌市魏都区前进路与魏文路交叉口

裁判日期 2021-12-13
发布日期 2022-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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