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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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城市义和车桥有限公司 涡阳万达汽车制动器有限公司 句容市鑫宝汽车配件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定作合同纠纷 |
| 法院 | 涡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涡阳万达汽车制动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句容市鑫宝汽车配件厂定作款462171.5元及利息(以462171.5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0日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句容市鑫宝汽车配件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涡阳万达汽车制动器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19元,由涡阳万达汽车制动器有限公司负担8164元,句容市鑫宝汽车配件厂负担45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577.5元,由涡阳万达汽车制动器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6 |
| 发布日期 | 2020-04-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