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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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金堂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成都金甸园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金堂县新农村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5142170.98元及违约损失(违约损失的计算方式:以代偿款151748.98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29日起,以代偿款4990422元为基数,从2021年3月11日起,均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付清为止); 二、被告成都金甸园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金堂县新农村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实现债权的律师费60000元、保全保险费5120元和保全费5000元; 三、被告***、***、***、***、***、四川铭慧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铭羽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成都鑫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成都醉心田野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成都金甸园林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金堂县新农村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087元,由被告成都金甸园林有限公司、***、***、***、***、***、四川铭慧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铭羽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成都鑫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成都醉心田野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负担26000元,由原告金堂县新农村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208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1-10-22 |
| 发布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