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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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济南市润洁餐具消毒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济南市润洁餐具消毒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赵**货款55313.60元; 二、被告济南市润洁餐具消毒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赵**逾期付款损失1114.00元(截至2021年9月10日);之后的逾期付款损失以55313.6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反诉被告赵**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反诉原告济南市润洁餐具消毒有限公司违约金10000.00元; 四、驳回原告赵**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反诉原告济南市润洁餐具消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0.00元,原告赵**负担54.00元,被告济南市润洁餐具消毒有限公司负担606.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30.00元,反诉原告济南市润洁餐具消毒有限公司负担305.00元,反诉被告赵**负担2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2-01-04 |
发布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