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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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大连鑫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大连鑫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陈*租金7,700元; 二、被告大连鑫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违约金2,100元。 三、被告史**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 四、驳回原告陈*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大连鑫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史**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应予以退回原告陈*4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24 |
发布日期 | 2022-0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