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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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赖**、被告苏萍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贷款本金2092784.96元及截至2021年7月8日的罚息371541.27元; 二、被告赖**、被告苏萍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支付罚息,以本金2092784.9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上浮50%,自2021年7月9日起计算至付清本息之日止; 三、被告吴**、被告赖秋燕对被告赖**、被告苏萍萍上述债务连带清偿,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赖**、被告苏萍萍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520元,公告费5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赖**、被告苏萍萍、被告吴**、被告赖秋燕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29 |
发布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