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2-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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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贷款本金270000元、利息1669.62元及截至2021年7月27日的复利322.83元、罚息52206.53元;

二、被告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依据案涉《授信协议》的标准给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自2021年7月2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对王*位于大连市金州新区房屋享有抵押权,对上述抵押物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160元,公告费5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2-27
发布日期 2022-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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