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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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被告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743,303.01元、利息17,781.90元、罚息823.04元、复利335.63元(以上本金及利息截止日为2021年3月8日),并自2021年3月9日起,按《个人房抵贷(消费)抵押(保证)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计息办法给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利息、罚息、复利至本判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若被告郑**逾期给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上诉款项,则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可依法对被告郑**、万*名下位于沈阳市铁西区×××路×××号×××门),建筑面积为110.36平方米的房产行使抵押权,并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万*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22元,保全费4,331元,公告费390元,均由被告郑**、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 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25 |
发布日期 | 2022-0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