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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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原帝泉商务休闲会馆 沈阳市皇姑区沂水湾温泉会所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沈阳市原帝泉商务休闲会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蒙**服务费1180元; 二、被告沈阳市皇姑区沂水湾温泉会所、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应由被告沈阳市原帝泉商务休闲会馆、沈阳市皇姑区沂水湾温泉会所、姜**连带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退还原告蒙**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27 |
发布日期 | 2022-0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