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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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网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保险金赔偿款105330.54元及其利息(以105330.5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自2019年3月15日起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2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25 |
发布日期 | 2020-04-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