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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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绍兴市柯桥区柯桥伍星暖通设备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钟**与被告绍兴市柯桥区柯桥伍星暖通设备商行于2021年7月11日签订的伍星暖通空调售卖合同书; 二、被告绍兴市柯桥区柯桥伍星暖通设备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钟**预付款7999元,并支付该款自2021年10月1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被告绍兴市柯桥区柯桥伍星暖通设备商行的反诉请求。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19 |
发布日期 | 2022-0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