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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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东兴区城乡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 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费10000.00元; 二、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费125955.93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费132896.93元; 四、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6285.61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上述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883.00元,由被告***承担2018.10元;被告***承担864.90元。(已计算在上述赔偿款中)。 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18 |
发布日期 | 2020-04-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