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 宜宾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宜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 宜宾市建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宜宾红楼梦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准许执行四川省宜宾县房屋(产权证号:宜县房权证柏溪镇字第××号)。 案件受理费2968元、公告费560元,由***负担(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968元,本院予以退还;***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2968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公告费560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苑效 审 判 员 牛玉洲 人民陪审员 袁 辉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 丹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