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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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有车有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厦门市翔安区翔鑫袁平电脑经营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厦门市翔安区翔鑫***电脑经营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有车有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全部未付租金15,809.87元; 二、被告厦门市翔安区翔鑫***电脑经营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有车有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截至2021年12月1日的逾期利息1,480.40元,以及自2021年12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截至2021年12月1日的应付未付租金14,052.4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以实际逾期天数计算); 三、原告上海有车有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可以将租赁车辆(机动车登记编号:闽DXXX**,发动机号:ETA1044259,车架号:LS4ASB3E2EA616741)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清偿被告厦门市翔安区翔鑫***电脑经营部、***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如所得价款不足清偿上述债务,则不足部分由被告厦门市翔安区翔鑫***电脑经营部、***继续清偿,如所得价款超过上述债务,则超过部分归被告厦门市翔安区翔鑫***电脑经营部、***所有。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2元,减半收取计116元,由被告厦门市翔安区翔鑫***电脑经营部、***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29 |
发布日期 | 2022-0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