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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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芳远堂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平南县农民工创业园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平南县人民法院(2021)桂0821民初8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平南县人民法院(2021)桂0821民初8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支付平南县农民工创业园租金及滞纳金、物业费、水费、生活垃圾费等共计8157.52元。 一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已预交),由***负担20元,平南县农民工创业园负担3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8-31 |
发布日期 | 2022-0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