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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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哈巴河县齐巴尔乡桦璐石料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巴河县人民法院(2021)新4324民初982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哈巴河县齐巴尔乡桦璐石料厂砂石料款115,930元及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8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被上诉人哈巴河县齐巴尔乡桦璐石料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523.60元,减半收取1,761.8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70.30元,合计4,832.10元,由上诉人刘*负担3,479.12元,由被上诉人哈巴河县齐巴尔乡桦璐石料厂负担1,352.9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2-02-09 |
发布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