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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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西永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永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江西永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伍**于2017年4月24日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17]永农商行个借字第176072017042810010001号)于2021年12月28日解除; 二、被告伍**、杨**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西永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8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8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30日起按年利率9.46%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 三、被告伍**、杨**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所欠原告江西永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12月30日前的借款利息204732.86元; 四、若被告伍**、杨**到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上述义务时,原告江西永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在上述债权范围内对被告伍**、卢*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永丰县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赣(2017)永丰县不动产权第0××7号,抵押登记编号:赣(2017)永丰县不动产证明第0××6号]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240元,减半收取151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30 |
发布日期 | 2022-0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