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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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九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江西九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江西迪瑞合成化工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林**、***、***、周*、江西九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李*借款300万元及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300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15年8月24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在实际给付利息时扣除已支付的利息18,000元); 二、被告江西省九狮担保有限公司和被告江西迪瑞合成化工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西省九狮担保有限公司用以抵押的位于江西省铅山县河口镇狮江路九狮商业广场401号商铺(房屋所有权证号322998号)依法拍卖、变卖或折价后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原告上述第一项借款本息以外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被告***、林**、***、***、周*、江西九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迪瑞合成化工有限公司、江西省九狮担保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6-10-13 |
发布日期 | 2022-0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