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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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内蒙古欧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安建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内蒙古欧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91107.08元; 二、驳回内蒙古欧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9元,由安**负担1041元,由内蒙古欧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21 |
发布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