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宁夏惠农贺兰山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魏*、杨**、刘*、杨**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宁夏惠农贺兰山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66998.96元,利息16324.91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11月7日),本息共计83323.87元,2021年11月7日之后的利息依双方约定按照借款本金66998.96元为基数以月息14.83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 二、被告朱*、杨**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朱*、杨**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魏*、杨**、刘*、杨**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42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魏*、杨**、刘*、杨**、朱*、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凭本判决书到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则按放弃上诉处理。 本判决生效后,如一方当事人未按判决书内容履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12-20 |
发布日期 | 2022-0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