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执行执行异议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新疆聚众意典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查明,2020年6月30日本院对聚众意公司与比力克孜艾买提、古丽娜亚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20)新0102民初3820号民调解书,调解内容为:一、比力克孜艾买提返还聚众意公司当金370000元;二、比力克孜艾买提支付聚众意公司利息及综合费59200元;三、比力克孜艾买提以未还当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向聚众意公司支付自2020年7月4日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及综合费;四、古丽娜亚生对比力克孜艾买提向聚众意公司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五、聚众意公司同意比力克孜艾买提付清应给付款项后三个工作日之内办理位于xx房屋的解押手续。比力克孜艾买提、古丽娜亚生未能按调解协议履行,2021年2月18日聚众意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案号(2021)新0102执1846号。2021年2月20日本院作出(2021)新0102执1846号执行裁定: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比力克孜艾买提、古丽娜亚生的存款、收入439,690元(其中含本金433,291元,执行费6,399元);二、比力克孜艾买提、古丽娜亚生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三、若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比力克孜艾买提、古丽娜亚生相应价值的财产。2021年6月9日本院作出(2021)新0102执184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并于2021年6月9日查封了比力克孜艾买提名下位于xx房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委托新疆宏信致远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涉案房产市场价值进行评估,新疆宏信致远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日作出新国志房评字(2021)第065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涉案房产市场价值评估结果为1,143,959.96元。该房地产估价报告于2021年7月15日向比力克孜艾买提送达。 努力比亚买买提提交证据显示,2017年3月10日努力比亚买买提、比力克孜艾买提与托列吾汗肯恩恩汗签订定金合同,托列吾汗肯恩恩汗将位于xx房产以1,100,000元的价格转让给努力比亚买买提、比力克孜艾买提。2018年5月13日托列吾汗肯恩恩汗向比力克孜艾买提出具一份收条,其内容为:“本人托列吾汗肯恩恩汗经双方协商以现金方式收到位于xx房屋房款450,000元,已收到全部房款。”2017年12月23日乌鲁木齐市天山区xx社区情况说明、居住确认单及居住证明均证明努力比亚买买提居住涉案房屋。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由此可见,案外人必须是其主张的实体权利的权利人,必须和异议事项存在实体上的利害关系;案外人的实体权利必须是合法且真实存在的;这种权利能够排除申请执行人实现的债权。本案中,努力比亚买买提作为涉案房产的使用人,是与涉案房屋有利害关系的人,有权提出执行异议。权属登记具有公示效力。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为比力克孜艾买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一)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据判断。据此,本院查封被执行人比力克孜艾买提名下的涉案房产,符合法律规定,努力比亚买买提并非涉案房产的权利人。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努力比亚买买提对涉案房屋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不能成立。 本案中,努力比亚买买提就评估价提出异议,不涉及评估依据、程序等事项,不应当纳入执行异议受理和审查范围。尽管拍卖评估价是确定拍卖底价的参照因素,但并不等同于市场价,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拍卖规则的要求,完全保障了竞价的公平性和充分性,评估价高低对当事人利益并不产生自己的影响。因此,基于当事人程序权利和执行效率的综合考量,仅就评估价格提出异议不应当纳入执行异议审查范围。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努力比亚买买提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裁判日期 | 2022-02-09 |
| 发布日期 | 2022-02-11 |